僱主雇用員工可能發生之風險 及 勞保可以抵銷雇主責任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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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未投勞保職災致死,雇主賠620萬 (新聞連結)
員工過勞致癱瘓,雇主賠千萬 (新聞連結)
一、僱主風險紅燈區(職業災害的範圍):
法條依據:依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
(一)執行執務期間
(二)上下班途中
(三)上班時去廁所或喝水等生理要求
(四)出差從 離家/離開公司 到 回家/回公司
(五)僱主指派之教育訓練、技能檢定、競賽、慶典、體育活動
二、僱主補償責任:不管僱主有沒有過失,只要是員工上班期間(含上下班途中)出事,一律要補償
(一)舉例
1. 僱主千交代萬交代員工進行高空作業要繫安全繩,但員工不聽沒繫安全繩而墜樓致死
2. 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(雖然不是僱主的錯,僱主仍有補償責任)
3. 員工上班時打鬧,不慎致弄傷眼睛
(二)法源依據:勞基法59條
勞工因遭遇職業意外傷害、通勤災害、職業病而致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
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
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
一、勞工意外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,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。職業病之
種類及其醫療範圍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二、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但醫
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為喪失原有工
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,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
之平均工資後,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。
三、勞工經治療終止後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其遺存障害者,雇主應
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,一次給予失能補償。失能補償標準,依
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四、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,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
資之喪葬費外,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。
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:
(一)配偶及子女。
(二)父母。
(三)祖父母。
(四)孫子女。
(五)兄弟姐妹。
(三)法條白話講(員工依法可求償項目):
1.醫療費用
2.原領薪資補償 最長兩年:如果員工就醫不能上班,或是受傷未癒在家療養,僱主仍應付原領工資。
3.終止原領薪資補償40個月平均月薪補償 (如果員工治療兩年都還沒好,僱主要一直付原領工資可能會吃不消,所以依法可以選擇付40個月的薪資來了斷這個法定責任。)
4‧失能補償 1.5-60月平均月薪補償 (如果造成員工殘廢,依殘廢的狀況求償1.5-60個月薪資)
5.死亡補償40+5個月平均月薪補償(如果造成員工死亡,賠45個月)
三、僱主的賠償責任 (僱主有錯或是僱主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錯,依法需賠償員工)
(一)舉例:
僱主未尚盡法定義務,像是沒有作好教育訓練,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,致員工上班受傷。只要員工在執行職務中受傷、死亡,除非雇主有證據說自己已經善盡保護義務,否則都推定有過失,應負損害侵權的責任。
(二)法源依據:
職業安全衛生法5-13條:雇主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
職業安全衛生法14-25條:雇主有安全管理的義務
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7條:勞工遭受職災,雇主應賠償
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31條:公司將工作外包承攬出去,承攬公司僱用的員工出事,公司與承攬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民法483條之1:雇主有預防受僱人受傷害之義務
如果僱主沒有作好上述勞工安全衛生規定,則勞工可依下列法條求償
民法28條:法人侵權責任
民法184條:一般侵權責任
民法193條:財產損害賠償
民法195條:非財產損害賠償
民法390條:假執行
(三)法條白話講(當僱主有錯,或是僱主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沒有錯時,員工依法可求償項目):
死亡:醫療、殯葬、扶養、慰撫金
意外傷害失能(殘廢):喪失或減少勞動力(殘廢失能的賠償)、增加生活上之需要(生活扶助)、慰撫金
四、勞保 足額投保/不足額投保/無投保 補償與賠償案例試算
(一)勞保可以cover雇主責任的部份(詳圖示)
(二)、實例舉例
1. 足額投保勞保情形:勞工薪水5萬於上班時間受傷致一級殘,終身不能從事原有工作
醫療期間薪資給付: 應賠償24月工資-勞保已給付+第一年30%+第二年50%= (5萬*24=120萬)-(45800*24)+(45800*30%*12)+(45800*50%*12)=1,200,000-1,099,200+164,880+274,800=54萬480元
失能給付:應賠償60月工資-勞保已給付(50,000-45,800)*60個月=25萬2
實際醫療費用
僱主總承擔的風險:
上下班途中、出差發生意外:54萬480元+實際醫療費用
上班期間發生意外:54萬480元(不管僱主有沒有錯都要賠)+實際醫療費用+高額民事賠償費用(僱主有錯或是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錯)
2. 未足額投保勞保情形:勞工薪水5萬於上班時間受傷致一級殘,僅以23100最低投保薪資投保勞保,終身不能從事原有工作
醫療期間薪資給付:應賠償50,000*24個月=120萬,勞保第一年給付23,100*70%*12=194,040 勞保第二年給付23,100*50%*12=138,600
應賠償-勞保已給付(120萬-194,040-138,600)= 86萬7千3百60元
失能給付:應賠償工資60個月-勞保給付(23,100*60月)=3,000,000-1,386,000=161萬4千
實際醫療費用
僱主總承擔的風險:
上下班途中、出差發生意外:248萬1千3百60元(不管僱主有沒有錯都要賠)+實際醫療費用
上班期間發生意外:248萬1千3百60元(不管僱主有沒有錯都要賠)+實際醫療費用+高額民事賠償費用(僱主有錯或是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錯)
3.未投保勞保
醫療期間薪資給付:應賠償50,000*24個月=120萬
失能給付:應賠償工資60個月=300萬
實際醫療費用
僱主總承擔的風險:
上下班途中、出差發生意外:420萬+實際醫療費用
上班期間發生意外:420萬(不管僱主有沒有錯都要賠)+實際醫療費用+高額民事賠償費用(僱主有錯或是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錯)+員工可能行使權利(詳參第五段)
4.小結:
(1)勞保足額投保有利僱主。
(2)不管有無投保勞保,僱主都有相當的風險需承擔,以上面案例為例, 最低54萬480 到 最高420萬+民事求償。
五、高薪低報時,勞工可以行使的權利:
(一)、離職並請求資遣費:雇主高薪低報已涉嫌違反勞動法規,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,以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為由,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,而且還可以請求雇主開立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,並請求資遣費。
(二)、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、提撥勞退金:由於雇主高薪低報會影響勞工失業補助的數額,也會影響勞工退休金的提撥,所以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不足的失業補助,也可以請求雇主將少提撥的勞退金一次提撥足夠(不是向勞工給付喔,是向勞退基金給付)。
(三)、申請勞動檢查:如檢查有缺失,則有諸多行政罰緩之可能。
六、壽險公司團保v.s.產險公司雇主責任險
(一)一般公司行號幫員工繳團保保費,並且於徵才廣告上明定團保為員工福利,如果沒有足額投保勞保、於工作規則明定團保優先抵充僱主責任、且由僱主繳付全額保險費 等等行政細節的配合下,法院判決通常會將團保視為員工福利,不得抵充雇主責任。因此雇主可能幫員工保了團保,反而讓員工有一筆錢可以來請律師告雇主,要求職災補償及損害賠償金。
(二)一般壽險公司之團保大多是作為員工福利保障員工,如果發生意外,受益人只要備齊文件向壽險公司申請理賠即可賠付,一般壽保險公司並不會派人協助雇主與家屬談和解。如果雇主投保產險公司的雇主責任險時,該保險保障的是雇主,產險公司會出面協助與家屬間的和解,公司不用再多花錢請律師,因此投保產險公司的雇主責任險較投保壽險公司的團險,較能保障雇主的權益。
(三)產險公司雇主責任險價格通常較壽險公司低廉許多,並且大多也有提供非執行職務期間之保障,可以充當雇主對員工的道義責任及慰問金,因此就企業經營角度,較能節省公司營運成本。
七、結論
僱主僱用員工主要有 勞基法職災補災補償責任、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、法外的道義責任,在風險安排上以下列安排較能移轉雇主風險
(一)職災補償責任:投保以勞基法補償規定為準的雇主補償保險
(二)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:當雇主有過失或是無法證明自己無過失時,將面對家屬鉅額求償,例如:即便雇主平時善待員工視如手足,當員工不幸因公身故,其家屬仍然會爭取最大可能賠償金額。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,可作為良好的因應之道。
(三)員工福利及法外的道義責任:投保有非執行職務期間保障的雇主責任險,其死亡撫恤金、醫療慰問金、住院慰問金可以作為員工福利及公司照顧員工的展現,有助勞資關係之和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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